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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包装产品抽样
3.2.3.1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件,抽样一件;
6件~50件,抽样两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