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顺法师谈佛教的财富观
发布时间 2011-07-22 浏览 604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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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欺罔共财”:几个人共同投资,组成一个公司;公司的财产,便是股东的共财。如某一股东,负责在公司办事,拿出偷天换日手段,伪造账目,欺弄股东,把共有财富,转移到自己的腰包去。又如弟兄的共有财产,未分家时,有的先于中窃取,化公为私,这都是欺罔共财的非法事项。

  还有一些非法的取得,不是一般人所能犯,而只是有关人所能犯的,也略说几种:

  1、“因便侵占”:或服务^***机关,或服务工商行号,或服务社团学校,利用地位,及职务上的便利,而损害服务事业的财物。这种情形实在太多了,有些甚至是被人看作惯例的。采办的从中取回佣金;浮报旅费或交际费;低价卖出,高价买进,而自己从中分得一分。总之,为了个人利益,使服务的事业少收多支,都可说是因便侵占的非法。

  2、“藉势苟得”:这是一般从政人员所最易犯的。利用权势及职务,非法得财的办法真多!如人向某机关办理某项手续,里面的负责人,不替你办理,或问题层出不穷,让人走上好几回,还说过几天来。等得急了,或是事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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