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出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7-23 浏览 49677 次
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第四条 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龙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第五条 出口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已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的出口茶叶,必须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进行商检后方能出口。绿茶指定由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绿茶商检业务。第六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茶叶出口协调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制定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第七条 茶叶出口企业在进行茶叶出口商检报验及申领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列明具体茶种及 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茶叶”或“中国茶叶”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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