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各商检机构不得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证。第八条 为稳定
茶叶出口渠道,开拓出口新市场,国家鼓励
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
茶叶质量,开发出口新茶种,创名牌。第九条 对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货、技术水平等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外经贸部可赋予
茶叶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著名商标、茶号的生产企业可优先考虑。第十条 对使用
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
绿茶及其它茶种等违反本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准或扣减、取消
茶叶出口配额至取消
茶叶出口经营权等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 H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