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7-28 浏览 50115 次
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 ,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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