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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产品均应按批(唛)为单位,同批(唛)有机茶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6.2 交收(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6.2.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6.2.3 卫生指标为交收(出厂)定期抽检项目。
6.2.4 总灰分、水浸出物、粗纤维为交收(出厂)抽检项目。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检验结果判定
6.4.1 凡劣变、污染、有异气味茶叶,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2 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不得作为有机茶。
6.4.3 交收检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