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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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乙酰甲胺磷等有机磷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5.2.5 有机氯和菊酯类农药残留
按GB/T 17332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产品均应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应一致。
6.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货时,应按4.1规定进行检验。
6.3 型式(例行)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时,应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4.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型式检验时,各项检验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