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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4.2 凡劣变、有污染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3 交收(出厂)检验时,理化指标与包装标签,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4 型式检验时,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 复检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志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 包装、运输、贮存8.1 包装8.1.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气味,不影响产品质量。8.1.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产品质量,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8.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