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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O%(含1O%)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从事企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9、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进口的生产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