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科按摩手法与施治原则
发布时间 2012-06-28 浏览 54697 次

   5、风寒湿邪侵袭引起的肢体疼痛、麻木、沉重乏力或功能障碍者。

 

   (二)禁忌证

   1、骨折固定期,脱位早期局部出血或固定期,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2、局部有明显的红、肿、热、痛炎症反应,有化脓趋势者,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3、局部包块性质不明,皮肤病,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或易出血性疾病,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4、施术按摩手法后疼痛增剧,有异常反应或出现全身症状者,不宜继续施术手法,需进一步检查,重新诊断。

 

   (三)慎用证

   1、妇女经期、孕期,不能做重手法,必须施行手法治疗者,宜采用轻手法并分多次进行;但腰骶部和腹部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2、体弱、年老病人,禁施强刺激手法,须用即轻又缓的手法施术。

   3、X线照片显示骨质疏松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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