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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6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产品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单位重量应相同。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指标、水分、粉末、净含量负偏差。
8.2.2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8.3.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首次批量生产前;
b)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8.4.2 除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