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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婚礼时间的选定上,也体现出“阳下阴”的尊坤意识。黄昏为阴阳相交之时,婚姻为男女结合之礼。“阳下阴”即男下女。故古代规定于“阳下阴”的黄昏之时举行婚礼,除了有对青年男女黄昏时分相亲相爱的制度上的匿定外,实寓有“男下女”的含义。
最后,古代婚姻对彩礼的规定,也体现出中庸之道“过犹不及”的内涵。彩礼是婚姻的见证,不能没有;但过重的彩礼则不但会加重男方的负担,还会伤及婚姻本身,既不能“过”,又不能“不及”,那么究竟应该以多少为宜呢?《周礼地官媒氏》规定:“凡嫁子娶妻,八币纯帛无过五两。”古者布帛二丈为一端,二端为匹,匹亦称两。故所谓五两,即五匹(周代一匹约当今之9.2米)。这是朝廷规定的最高限额。至于“六礼”中男方每次所持礼物,则多为雁。可见,古人对彩礼的选择,既考虑到一定的实用价值(如有限的布帛),又注重其象征意义(如雁、俪皮),二者兼顾,可谓深得中庸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