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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2012年7月9日,猴王茶业公司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订购2000套“金魁”包装盒,包装盒是严格按照猴王茶业公司确认样品及设计方案生产加工,其中文字内容须经猴王茶业公司确认后方可加工制作。合同订立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交付猴王茶业公司150克包装盒990只,260克包装盒998只,并收取了相应的款项。
获赔经济损失15万元
因认为猴王茶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太平茶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金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确认猴王茶业公司侵犯了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猴王茶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