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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此事,使我深感,笔墨风格在书画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性虽然无可替代,但用它来证明一件作品的真或伪,却是最没有说服力的。最有说服力的,或可以称得上是铁证的,是什么呢?那便是如上述潘天寿的母本,只要把这样的证据摆出来,正方无须再作反复的说明,而反方的滔滔雄辩自然也会掩息。所以,在书画鉴定的工作中,“以理服人”不是真理,“事实胜于雄辩”才是真理。
当然,所谓铁证不一定限于找到母本,而是指类同于母本的事实。比如说,一件署名名人的作品,其中出现了康熙的避讳,这就是铁证。你要说它是伪作,从笔墨风格上证明它不是明代某某人的,时代风格不对,个性风格不对;从笔墨的精劣上证明它不是某某人的,如何拙劣,如何浮薄,尽管表现的笔形相似,内在的笔性如何不符,这一些,诚然很有“理”,但不能说服人。尤其当有人主真的情况下,他也会用同样的证据来证明它是真迹,且也显得很有“理”。然而,当你举出其中有康熙玄烨的避讳,一切也就不证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