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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仿制”造假也是专门针对书画鉴定习惯性工作方式的一种“挑战”,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所面临的辨识举证工作真的“无能为力”了呢?其实不然。我个人的实践体会是以“归类举证法”就能取得鉴定的主动性,且一样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其基本原理是,造假者(或造假团伙)即便仿造某名家(或某些)赝品的水准很高,但他们绝不可能仿得到与真品丝毫不差的程度,真品与赝品之间不但艺术品质上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而且仿制者个人(或数人)的笔墨习性以及一些艺术内外的“细节出入”也必然会显露在成品之上。具体的证伪工作可从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