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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规:“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按照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列为一级文物。
因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操作细则。各古籍收藏单位做法不一,以上海图书馆为例,在善本中将孤本,且极具学术和艺术价值的善本定为一级文物;将流传很少,且具重要学术和艺术价值的善本定二级文物;其余善本定为三级文物。普通古籍则列入一般文物之列。
据悉,国家文物局目前正在重新制定《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古籍也在定级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