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瓷器鉴定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5-03-31 浏览 48126 次
代划分法不尽合理,因为按时代发展和器物变化规律来说,本应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因此按照年代或时期(包括年限、时段)的早、中、晚划分可能会更符合实际情况。从器物鉴定角度看,划分的年限范围越小就越准确。

  元代以前的器物,定出大的朝代即可,不必按皇帝年号分期,但其中朝代较长的还可分出早、中、晚三期(如唐早期、宋中期、元晚期等)。明清距离现代较近,各种传世品和出土文物都很多,在民间还有大量仿制品,情况较为复杂,因此要力求做到鉴定准确,尽量缩短时间跨度。下面的分期,分别把风格和年代比较相近的时代划分在一起,其中年号时间较长的要再分期(如康熙60年还可分出早、中、晚三期),有的处于朝代或帝王更替期,也可以初期、末期称之。

  一、明代大体可分为五期:一期为明初,即洪武、建文,共35年。二期为明早期,又可分前后阶段,前阶段为永乐、洪熙、宣德,共33年;后阶段为正统、景泰、天顺,共29年,前后阶段共62年。其中正统、景泰、天顺三朝未见署官窑年款,瓷器风格亦有别于前后朝代,故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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