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崂山
绿茶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质检总局公告批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单位为产地生产者,包括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崂山
绿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经过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崂山
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审核,经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才可发放《崂山
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以下称专用标志证书)。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崂山
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
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