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和我国茶叶中农药残留问题
发布时间 2009-07-07 浏览 24258 次
螨醇后,可用克螨特和四螨嗪进行替代。

   3.1.2要在禁用三氯戊菊酯后,可用氯氰菊酯、溴氰菊酯和联苯菊酯替代。

   3.1.3 针对当前欧盟对优乐得、速螨酮的MRL标准暂订为0.02mg/kg的情况,建议两农药暂时停用,待正式MRL确定后再考虑使用。

   3.1.4 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如茶尺蠖病毒制剂、茶毛虫病毒制剂、黑刺粉虱真菌制剂、苏云金杆菌、白僵菌等)和植物源农药(苦参碱制剂、鱼藤酮)。

   3.1.5 可推广应用目前欧盟MRL较宽或未制订标准,并证明有良好防治效果的几种农药如硫丹(赛丹)、吡虫啉(康福多、大功臣)等。 3.2 建立健全降低茶叶中农药残留的保证体系

   降低茶叶中农药残留的保证体系包括茶叶生产、生产资料供应、质量检验、流通渠道在内的整个过程。

   3.2.1 茶叶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普及科学种茶和科学加工以及科学销售的知识,提高茶叶技术人员、茶农、茶厂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质量意识。随着对茶叶卫生质量要求的进一步提高,要普及茶园中农药使用的新技术和新知识,要宣传普及茶园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3.2.2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部门应对花茶区农药的供应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禁止禁用农药进入茶区或在茶区应用。

   3.2.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内销茶叶的卫生质量进行严格抽样检验,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要禁止销售,并在货架上撤除。对无残留农药、无铅、无铜含量的茶叶可予以特殊标记认证,以提高产品质量观念。

   3.2.4 茶叶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茶叶经销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的茶叶禁止销售。

   3.2.5 茶叶出口企业应逐步建立生产基地,对基地的茶叶生产和用药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出口茶叶在农药残留上符合标准。

   3.2.6 质量标准部门应进一步审查现有的茶叶中1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要考虑和国际接轨问题,对不够合理的标准,应建议上级部门予以修改,以促使我国建立更为完善的茶叶质量标准体系。

   3.2.7 宣传媒体应科学客观地进行报导和宣传,要从有利于我国茶业的发展,有利茶叶的出口贸易,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出发,要内外有别,不要夸大宣传。如1998年杭州×××报上“喝茶等于喝农药”、“喝茶让人不放心”的不合适用语,在国内外引起很大的负面效应。要讲科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茶叶中的卫生质量问题。 3.3 加强对科技的投入

   对茶叶卫生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如茶叶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技术,茶园中农药残留的降解减除技术等,建议有关领导部门应予以立项,投入经费,予以解决。以确保我国的茶叶产业化能在现在基础上有进一步提高,确保我国8000万茶农的收入有进一步增加。 参考文献 1、ETC,2000,Europern Tea Committee Sulveillance onpeaticiaec in origin tea(1998-1999),p1,57. 2、陈宗懋等1986年,茶叶中六六六、DDT污染源的研究,环境科学学报6(3),278~285。 3、陈宗懋等1997年,迎接世纪之交的农药残留标准新挑战,农药科学与管理18(4),35~37。 4、陈宗懋等1999年,茶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植保问题,茶叶科学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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