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曝干部亲属13岁获事业编制24岁内退
发布时间 2009-08-07 浏览 24641 次
公司的办公楼)上。”

  ■记者调查

  扑朔迷离,当事人年龄出现“罗生门”

  在采访中,有关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张某、黄某两人的劳动合同。合同显示,张某的出生年月是1980年10月,“本人简历”一栏中只写有一行:“1993年8月至1996年7月在临邑五中”。另一栏中标注着“经审查表中各项填写属实,张某同志符合招工范围,同意参加招工”,并盖有“临邑县电业公司”的公章,时间为1996年9月11日。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意见一栏中写有“经审核同意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公章是“临邑县劳动局”,时间为1996年9月16日。

  黄某档案上的出生年月是1982年7月,本人简历中写的是“1995年8月至1998年8月在临邑县一中读书”,临邑县劳动局最后审核批复的时间为1999年3月25日。

  记者同时看到张某与黄某的户口簿复印件,发现他们的出生日期都是1983年。

  尹士峰对记者说,有视频可以证明张某曾亲口承认通过关系于1996年列入了电业局编制,“当时仅 13岁”。即使没这段视频,电业局改制为电业公司的时间是1999年,此后便再也没有“在编”一说。从临邑县电业公司2007年《关于恒利热电在编职工申请转入老年活动中心的批复》中,记者看到,张某和黄某名列在编人员名单(黄某的名字显示的是一个同音字),说明他们至少在1999年前就已在编了,若按户籍显示的资料,1999年这年他们均为16岁。

  ■电业公司解释

  不是“内退”是“分流”

  8月5日,记者采访了临邑县电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王和平。王和平介绍,从1999年4月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临邑县电业公司实行代管。临邑县电业公司的人、财、物由省里统一管理,县级劳动、人事、安置部门无权再委派人员到电业公司工作,电业公司在筹划建设营运恒利热电期间,需为恒利热电招收安排职工,抽调了部分原电业公司的职工参与筹划建设,所有新招的职工均未在山东电力集团办理相关录用手续,所以不承认其为临邑县电业公司在编职工。而为筹划建设恒利热电抽调的原电业公司职工,即在1999年4月前签了劳动合同的,县电业公司随时可以抽掉回电业公司安排工作。

  “张某、黄某就属于这种类型。”王和平说。2007年张某、黄某等几十人回到电业公司,“因为电业公司的人太多,没有那么多岗位,就把这些人分流到老年活动中心。”王和平又称,因为时间太久,他们电业公司领导层变动,他也是后来才来的,之前有些事情不是很清楚。

  对记者提出的“为什么有部分职工拿双份工资?”的问题,王和平说,当时电业公司派到恒利热电的部分骨干转岗回来后,在待岗期间有几个月的缓冲期,这期间电业公司发给他们工资,因为大强实业集团正在收购恒利热电,有些岗位仍需要他们,所以有部分人还在那边干着,那边也就给他们发工资,这“双份工资”并不都是我们电业公司发的。

  记者了解到,此事件的43名当事人已向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舒向新做了委托,记者当日采访了舒向新。舒向新认为,临邑县电业公司将参与筹建热电公司的130多名职工一部分内退、一部分发两份工资,一部分不承认劳动关系,这种处理方式激化了矛盾。

  尹士峰等人是2002年分配到临邑县电业公司的,临邑县恒利热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才成立,在他们分配前,恒利热电有限公司还没成立。因此,2002年他们就与临邑县电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另外,至今他们的档案仍存放在临邑县电业公司,更能说明他们与临邑县电业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但2002年,临邑县电业局改制为电业公司,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因为企业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因此原来那种讲究编制的正式工已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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