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七个月处罚金一万元
昨天,记者在一份盖有荷塘区人民法院公章的刑事判决书上看到,该区检察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范永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对范进行指控。同年9月26日,荷塘区法院法官李哲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该法院认为,范永安在索要85000元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媒体传播方式损害太子奶公司的商品声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最后判他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有意思的是,荷塘区法院宣判后,范永安刚好被羁押了7个月,遂被宣布释放。
初步判定系冤假错案
范永安回巫山后不断向市县两级人大反映情况。2007年4月中旬,巫山县人大召集县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株洲调回范的案卷,还请来法律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多次赴株洲与当地人大进行协调。昨天,巫山县人大相关人士称,从判决书列举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太子奶公司有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更不能证明其产品在广东销量下降是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它未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影响,更未造成其停产、破产。”
该人士还称,媒体刊发文章的内容并非针对太子奶本身的质量,不影响太子奶本身的声誉,故荷塘区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范永安的行为性质是错误的。而株洲市中院表示将采纳巫山县人大的建议,重新复查审核此案。范永安称,届时将申请国家赔偿。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刘锦,拟进一步了解情况。她介绍称,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至于是否遭错判,届时中院会把认定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名词解释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刑法》称,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规定还解释称,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为以下两种情形: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50万元以上;2.虽未达到50万元以上损失额,但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首席记者 黄平 实习生 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