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炒状告原公司获胜
发布时间 2009-08-15 浏览 24705 次
,觉得自己是个多余的人,似乎要被抛弃了。

  信息时报:有没有印象被拒绝过多少次?

  阿强:(因情绪激动沉默了一会)记不太清了,应该是数不清了,有些是工作没多久单位要求出示健康证,然后就被炒了;有些是在工作之前单位要看健康证,就直接被拒绝了。我记得有一天碰到了三四次同样的情形,当时自己真的好绝望。

  信息时报:你为什么想到要和单位打官司呢?

  阿强:大概是去年1月份时,《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又一次成为人们热点问题,那时,我上了一个“肝胆相照”网站,遇到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的朋友,他们给了我温暖和支持,我才懂得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息时报:从这家公司出来后,有没有找到新工作?

  阿强:有。在一家外企从事保安工作,说起来挺难过的,以前拒绝我的大都是国内的公司,现在却是一家外国企业让我干了一年,人家也知道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从来就没有歧视我。

  信息时报:现在这个案件判你赢了,你有什么想法?

  阿强: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我现在也看开了,觉得应该振作起来,养好身体最重要,不要一直沉浸在悲哀和怨天尤人中。还有一点是,希望用人单位不要再歧视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律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指出,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

  姓名:阿强

  籍贯:湖南

  来广州时间:7年

  找工遇挫次数:数不清

  印象最深的事:

  有一天碰到了三四次找工作被拒绝的情形。

  被单位拒绝后的心情:

  觉得自己是个多余的人,似乎要被抛弃了,真的好绝望。

  现状:

  一家外企当保安已一年。

  赢了官司的心情: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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