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农残超标 种的卖的都将受罚
发布时间 2009-08-28 浏览 21126 次
十四条则要求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建立蔬菜生产记录,并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状况进行检测。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对个人生产者设定上述记录和检测义务,《条例(修订草案)》基于现实情况也没有做强制性要求,但并没有把个人生产者置于管理之外。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并在第二十五条对个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个人生产者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同样会受到惩处。”杭州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说。若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将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责令其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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