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驾赃车撞死人 车主经调解愿赔6万元
发布时间 2009-12-02 浏览 24093 次
了帮助他寻找到有利的法律条款,来驳倒一审判决,打破了一贯的作息时间。每天一睡醒,就忙着翻阅《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看就要看到夜里11点多。连续“作战”下来,人憔悴了很多。他和妻子结婚才近3年,孩子还不到2周岁,平时忙着上班不说,还要顾着带孩子。自从有了这件烦心事,不时地就要打破原定生活计划,有时甚至要向单位请假来忙这件烦心事。他也想过上安宁的日子,花点钱也就落个自在算了,一家人便在上诉前的家庭会议中就已经定下了“调解底线5万元左右”。张斌

  ■延伸阅读

  车主是否担责,法律界有分歧

  观点一:暴露出法律“空白点”

  “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支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认为,车主购买了“交强险”,因自己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主应按承担的责任,该“交强险”承担的,由“交强险”在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以外,由商业保险或自己负责。如果车主没买“交强险”,因自己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也该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开,或者像周先生这样被偷走了,“车子已经脱离了自己的掌控范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主不该承担事故责任,在经济上也无需承担这一起事故的赔偿责任。至于车主没买“交强险”的责任,该按交强险有关规定另行追究。

  观点二:没“交强险”就要担责

  同样一件事情,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张世亮看来,法院对车主周先生的判决并无不当。

  张世亮说,周先生最大的过错是没有购买“交强险”。“按规定,机动车必须缴纳‘交强险’,这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不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就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正因为周先生没有购买“交强险”,在这个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导致了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两者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观点三:缺少其他救助渠道

  不过,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当前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导致了损害救济渠道的单一,才出现了该案中的现象。事实上,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只是,更具操作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办法”未能及时出台,在遇到原则性规定以外案件时,就无从解决。

  于英杰

  ■最新消息

  交通事故救助办法明年元旦施行

  本报讯 记者昨日了解到,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七十二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就可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常州一案中,如果该办法施行,就可先用救助金垫付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然后再向偷车人追偿。”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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