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没“交强险”就要担责
同样一件事情,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张世亮看来,法院对车主周先生的判决并无不当。
张世亮说,周先生最大的过错是没有购买“交强险”。“按规定,机动车必须缴纳‘交强险’,这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不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就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正因为周先生没有购买“交强险”,在这个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导致了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两者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观点三:缺少其他救助渠道
不过,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当前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导致了损害救济渠道的单一,才出现了该案中的现象。事实上,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只是,更具操作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办法”未能及时出台,在遇到原则性规定以外案件时,就无从解决。
于英杰
■最新消息
交通事故救助办法明年元旦施行
本报讯 记者昨日了解到,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七十二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就可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常州一案中,如果该办法施行,就可先用救助金垫付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然后再向偷车人追偿。”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