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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27日,吴某和梁某将她们负责保管的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组、厚丰物业管理服务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用胶袋装好后搬离,然后藏在各自的家中,导致厚安合作社不能正常运作。
事后,厚安合作社曾多次责令吴某和梁某将藏匿的会计资料归还,但均遭到二人的拒绝。
2009年2月19日,吴某和梁某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禅城区检察院对吴某和梁某提起公诉。该案于去年11月27日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吴某否认她故意隐匿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梁某则称,她被厚安合作社解雇后没有得到经济补偿,而且村民分红分配出现问题,因此她与村民商议后才将相关的财务资料带回家。
判决:
辩解不成立分别获刑一年
对此,法院指出,吴某、梁某作为财务人员,被厚安合作社解雇后,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故意将该社三个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带回家中隐藏,拒不交出,造成厚安合作社无法正常运作。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梁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遂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