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 2010-07-03 浏览 22914 次
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农业部要求各省草原部门高度重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快推进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依法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是加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草原植被恢复费政策的出台,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草原征占用管理,减少随意征用、使用、占用草原行为对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加大草原植被恢复和退化草原治理力度,确保草原资源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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