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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出台的两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文件规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文件要求,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
文件还规定,草原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