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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即认为全批净重相符。
4.2 小包装茶重量鉴定
4.2.1 在包装过程中,抽查数量不少于总件数的3‰。
4.2.2 在包装成件后抽查时,50件以内抽取2件;(50~l00)件抽取3件;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每件抽查(10~20)个小包装。
4.2.3 袋泡茶重量鉴定同4.2.1及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