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发布时间 2010-07-09 浏览 240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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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924—2000

代替ZB X50 014—198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毛重gross weight

出口茶叶本身连同包装材料的总重量。

2.2 皮重tare weight

用于包装出口茶叶的包装材料的重量。

2.3 净重net weight

除去皮重后的出口茶叶本身的重量。

2.4 固定重量regular weight

整批出口茶叶,每件净重都采用同一的重量。

2.5 标明重量marked weight

包装外面标有的毛、皮、净重,都称为标明重量;包装上虽未标明重量,但标明件号,并备有整批重量明细单的,也按标明重量论。

2.6 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

按鉴定部分或总件数实衡毛重计算的单件重量称为平均重量。

3、衡器

3.1 磅秤:称量50 kg或以上。

3.2 案秤:称量5 kg或10 kg。

3.3 天平:感量O.1 g,O.01 g。

4、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即认为全批净重相符。

4.2 小包装茶重量鉴定

4.2.1 在包装过程中,抽查数量不少于总件数的3‰。

4.2.2 在包装成件后抽查时,50件以内抽取2件;(50~l00)件抽取3件;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每件抽查(10~20)个小包装。

4.2.3 袋泡茶重量鉴定同4.2.1及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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