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遗嘱
父母离婚后,芳芳每年能见到奶奶的次数屈指可数。2005年春节过后,觉得身体不好的何淑芹就想立份遗嘱。相关证词显示,2005年3月6日早晨,何淑芹打电话给大庆法律事务所的宋树印律师,询问能否给立一份遗嘱。于是,宋带着所里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去了何的住处。何淑芹表示自己有一所房产,要给芳芳,她觉得 “儿子守不住家产,姑娘能养老”。
侯雅静和芳芳起初都不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直到2007年初,侯雅静在参加一次葬礼时,碰到了自己的前姑婆婆(李东柏的姑姑,遗嘱见证人之一)。姑婆婆悄悄塞给她一个信封,并说里面的材料可能会对她有用。在这份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6日”的遗嘱中,何淑芹称自己去世后,将“总面积1400平方米的商铺(含裙房)和该楼东侧另一处三层楼房及存款中的50万元”赠予芳芳。条件是,“芳芳要给他的父亲李东柏养老”。
何淑芹去世后,侯雅静带着女儿去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工作人员在查看遗嘱后告诉她,房产已于2001年从何淑芹名下过户给李东柏,后又从李东柏名下过户给任晓春。
“人明明1999年的时候还活着,怎么就死了?”2007年5月,侯雅静向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发还遗嘱上所载明的遗产。法官认为两案不适合合并审理,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先确认遗嘱效力。
案件原本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但起诉一周后,侯雅静查出自己患上了卵巢癌。在她治病期间,作为被告的任晓春又出示了另一份其婆婆何淑芹立于“2005年3月10日”的遗嘱,这让原本简单的案情陷入复杂之中。
两份遗嘱,谁真谁假?
龙凤区法院先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两份遗嘱进行鉴定。最终,在2009年1月23日,龙凤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芳芳所持有的遗嘱有效。任晓春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0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然而,手持两份判决的侯雅静,依然无法为女儿拿到遗嘱中的财产。侯雅静数次找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被告知,由于产权已经转移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自我纠错功能。
为此,2010年春节后,侯雅静开始申诉。法院方面建议侯雅静先进行行政诉讼,请求房屋管理部门撤销依据假公证所作出的过户行为。之后,第二次过户就会顺理成章被撤销。于是,侯雅静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然而,6月24日,侯雅静从当地报纸上看到,何淑芹对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也被注销了,她被告知的理由是“房子竣工验收时就缺乏相关资料,不符合办房产证的相关条件”。行政诉讼的标的不存在了,侯雅静无奈之下又撤回了起诉。
虚假公证书从何而来
一切的关键,显然在于那份《继承权公证书》。
大庆市公证处调取的卷宗显示,除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主要依据有两份:一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科学技术协会出具的“我单位职工何淑芹于1999年身故,其父母及公婆早逝,现只有一独生子李东柏,特此证明”的介绍信;另一份是仅有一页、包含6个问题的《公证处谈话笔录》。
根据这些内容,开发区公证处公证员宫长安在2001年4月出具了《公证书》。据了解,宫实际上是大庆市公证处公证员,当时开发区公证处成立不久,便被暂时借调至开发区公证处。
大庆市公证处网站显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证件包括: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如果户口已经注销的带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2.死者档案的复印件;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没有单位的,由死者所在街道办事处填写,并加盖公章。4.如果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要带来。
而这份关于何淑芹的继承权公证显然缺乏最基础的第一项资料。“我们普通人也知道证明一个人死了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吧?”侯雅静说。
蹊跷的是,老人死亡后,当侯雅静找到大庆市司法局公证处时,她得到一个消息:“有人举报李东柏故意出具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公证处(此时,开发区公证处已经被撤销,并入大庆市公证处)于2007年1月30日,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谁为虚假公证书买单?
公证员始终认为,这只是一次正常的公证失误。唯一明显的事实是,公证时确有重大失误。
“不能仅仅是公证错误这么简单吧?”侯雅静琢磨着:“好好的人被公证死了,我女儿的财产也没了,总得要个‘说法’吧?”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失实,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王士刚认为:“她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公证机构,要求其依照公证法的规定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的损失。在中国公证协会的主导下,全国 3000多家公证机构共同建立了一个赔偿机制,每家公证机构每年必须拿出当年收入的3%,交给中国公证协会成立一个专门用于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基金。”
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的查询结果,大庆市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
“如果公证员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律师认为。
据了解,高检院2009年出台《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份失实的公证书是在2001年出具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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