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将公安局告上法庭称自己有精神病
发布时间 2010-08-12 浏览 22992 次
上”被刑罚的标准。针对周某的申诉理由,被告席上的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和同事,在提供其违法事实证据的同时,答辩称,经权威医疗鉴定单位扬州五台山医院认定,周某属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根据劳教有关规定,周某盗窃属屡教不改,不论其所盗电动车价值多少,在够不上刑罚的情况下,可对其实行劳动教养。

  被告深情告诫原告:人不能一辈子当小偷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纪阿林特别说明,盗窃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历来是打击处理的重点,周某偷窃电动车的恶性程度远远高于他人偷一条裤子。纪阿林还深情告诫原告周某,加上这次被劳教处理,周某已经是因盗窃第9次被“改造”了。人不能一辈子当小偷、不能一辈子偷偷摸摸地生活,希望周某悬崖勒马,好好想一想。记者注意到,纪阿林讲话后,周某低下了头。下午5时许,泰州海陵区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周某被劳教一年半的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民告官”,公安局当上被告,公安局副局长作为被诉单位的行政长官坐上被告席,在当地还是第一次。

  本报记者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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