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将公安局告上法庭称自己有精神病
发布时间 2010-08-12 浏览 22988 次
,从1983年到2010年1月,周某因盗窃或被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共8次,今年51岁的他坐了27年的“牢”。今年1月23日,周某刑满释放。可周某刚回家10天,便旧病重犯。2月3日凌晨1时许,周某伙同他人窜至姜堰市白米镇飞鹰网吧门口,乘隙盗窃一辆“富士达”牌电瓶车时,被巡防队员发现并被当场抓获。鉴于周某屡教不改,且主观恶性较深,泰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

  周某喊冤:我有精神病,电动车也不值钱

  据介绍,被劳教后的周某,在看守所与同宿舍另一名在押人员聊天时得知,对方也曾“六进宫”,此次因偷一条价值600元的裤子,被劳教1年,而他偷的旧电动车并不值钱,周某便感觉自己被“判重了”。申请行政复议,被泰州市人民政府驳回后,周某遂将泰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对其劳教一年半的行政强制措施。

  庭审中,周某激动地称,他之所以认为公安局对他判得太重,一是自己有精神病,根据有关法律可以免责;二是自己偷窃的旧电动车不值多少钱,“够不上”被刑罚的标准。针对周某的申诉理由,被告席上的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和同事,在提供其违法事实证据的同时,答辩称,经权威医疗鉴定单位扬州五台山医院认定,周某属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根据劳教有关规定,周某盗窃属屡教不改,不论其所盗电动车价值多少,在够不上刑罚的情况下,可对其实行劳动教养。

  被告深情告诫原告:人不能一辈子当小偷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纪阿林特别说明,盗窃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历来是打击处理的重点,周某偷窃电动车的恶性程度远远高于他人偷一条裤子。纪阿林还深情告诫原告周某,加上这次被劳教处理,周某已经是因盗窃第9次被“改造”了。人不能一辈子当小偷、不能一辈子偷偷摸摸地生活,希望周某悬崖勒马,好好想一想。记者注意到,纪阿林讲话后,周某低下了头。下午5时许,泰州海陵区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周某被劳教一年半的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民告官”,公安局当上被告,公安局副局长作为被诉单位的行政长官坐上被告席,在当地还是第一次。

  本报记者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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