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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1日,金哲因涉嫌杀人罪被收容审查,1996年2月5日被逮捕。1996年11月,吉林市中级法院判处金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金哲以“事实不符”提出上诉。1997年12月1日,吉林省高法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附带的“关于被告人金哲故意杀人一案发回重新审判函”提出“重新审判时应一并查清作案的动机、作案第一现场、被害人死亡具体时间、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作案时间”等。
1998年8月,吉林市中级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金哲再次上诉。当年10月,吉林省高法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金哲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再次“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侦查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2000年5月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金哲在羁押期间曾向外给家人捎纸条串通家人证实其不占作案时间”的书证。同年5月29日,吉林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金哲第三次上诉,吉林省高法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予经驳斥,核准吉林市中级法院所作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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