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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以公司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北京、江苏等地的李某、沈某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擅自销售福茗优公司股份。截至案发,福茗优公司共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602000股,获得销售收入2938980元。
2007年7月,福建证监局收到投资者举报,就立即调取了福茗优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投资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公司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对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以及曾帮助李成汉出逃的李伟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福茗优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赖瑞龙、李成汉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外,法院还以窝藏罪判处同案罪犯李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