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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冠隆投资集团签订有关海外上市的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福茗优公司委托香港冠隆在海外融资,并提供相关顾问服务,期限5年。
虽然福茗优公司从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规模以及盈利状况都达不到海外上市标准,不具备海外上市资格,但为了包装及宣传,与香港冠隆签订有关协议,约定由香港冠隆为福茗优公司提供海外上市的服务工作。
协议签订以后,福茗优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及分发宣传材料的方式对此进行了宣传。其网站宣称公司是由中央办公厅、六部委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全力打造的中国茶叶上市第一股,福茗优公司承诺一旦上市失败,公司以原价回购股权,并按5%的利息支付投资者,且对持股满一年者每年以8%作为分红。福茗优公司及有关人员为了达到销售股权的目的,甚至伪造了相关的政府文件。
2007年3月,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开始实施股权转让。赖瑞龙、李成汉将福茗优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1元设定为1股,通过一些中介机构及自然人潘某(另案处理)出售股权,每股4元。后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