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6.2.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包装标签。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6. 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4.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6.4.3 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