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茶标识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 2013-06-07 浏览 23872 次
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茶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茶中心撤销其有机茶证书,并报请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茶证书和标志的,有机茶中心报请执法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茶证书和使用有机茶标志需缴纳费用。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5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暂定如下: (一)申请认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检查员的差旅费和服务费。无论认证与否,申请者都需支付这些费用。 1、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根据分析测定的项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标准从优收取; 2、检查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暂定为每天200元。 (二)有机茶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有机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机茶标志使用管理规则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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