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祐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在这里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赋。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也逐渐地荒芜或者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
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