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6-26 浏览 24100 次
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T××××--××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 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属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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