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八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和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第二十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茶业协会茶叶贸易委员会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机构,在湖南省茶业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由茶叶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处理意见,应报湖南省茶业协会批准后实施。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茶叶贸易委员会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做出检查、内部通报、取消参加茶叶贸易委员会活动和行业公共活动资格、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茶叶贸易委员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湖南省茶业协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业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处罚有异议,有权向茶叶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湖南省茶业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茶叶贸易委员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须经湖南省茶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湖南省茶业协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湖南省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茶叶贸易委员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