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8899 次
  

  自治州的有关部门要办好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大力培养山区各种适用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科技部门,要有计划地调派、选聘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上山,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科技培训,推广适用技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支持乡、村建立文化室。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山区卫生所(室)实行固定补贴;山区乡级卫生室可以聘用一名医务人员,其工资由地方财政负责。对边沿地区和确有困难的农民,实行减费或者免费医疗。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引导和帮助山区人民在发展生产和计划生活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山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九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州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研究制定民族乡的工作条例。

  第七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于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十四条 每年7月23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自治州各民族的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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