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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5-12-08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2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150号。
2.案由:不服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益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住×××。
法定代表人:林庆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延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