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74 次

【终审日期】2005-12-08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2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150号。

  2.案由:不服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益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住×××。

  法定代表人:林庆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延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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