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6402 次
学开设职业技术课,学习当地发展商品生产急需的知识和技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各类技术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专院校学习和深造,建设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相对稳定的、忠诚于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且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倡群众献工献料,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积极普及农业科学技术,重点做好粮食、甘蔗、橡胶、紫胶、茶叶、热带水果、南药以及林业和畜牧业等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

  自治县认真办好农村科学技术培训中心和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训练班,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基层干部和专业户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发展商品生产培养人才。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

  自治县要把文化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人民的文化生活。

  对边境地区和贫困山区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给予扶持。国家电影队免费或者减费放映电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编纂好地方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民族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名胜古迹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重视开展具有民族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自主地决定自治县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建设,扶持集体卫生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网。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开业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对各种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严格边境检疫。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傣医、佤医和其他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边境地区和贫困山区的群众实行减费或者免费医疗。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按照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适当放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自治县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为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中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举办干部学校和各种训练班,加强在职干部和职工的培训,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科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工作的知识分子给予优惠待遇,对于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晋升,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和职工安心建设边疆,同样享受边疆生活补贴,并且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条件、离休和退休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加强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和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四条 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的成立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1996年5月57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2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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