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30202 次
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老年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各乡镇医疗卫生队伍,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严禁贩卖伪劣药品,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和其他手段诈骗钱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边境一线和贫困地区的群众分别情况实行收费、减费或者免费医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整理和运用民族民间医药遗产,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要优先培养当地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农村招收的比例;对招收的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且优先招收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养工作,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各种培训班,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到内地学习和进修。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并且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自治县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在职人员安心边疆建设,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下,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职工,在离休、退休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加强民族团结,建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傣族拉祜族佤族和其他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该民族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对于能够熟练掌握当地通用的两种文字或者三种语言的干部、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傣族拉祜族佤族等民族,有使用自己的姓氏和称谓的自由,禁止任何对民族的歧视和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和称谓。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三条 每年公历6月16日为自治县的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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