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对外开放“十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2 浏览 27687 次
、设备、原材料的出口;对传统出口重点商品,如茶叶、黄磷、锡等视国际市场、配额情况,给予必要的出口支持;利用现有加工能力,在昆明、红河建立以铜、铝、铅、锌等为核心的有色金属加工基地,促进有色金属的进出口,提高加工贸易所占比例;在东南亚国家和重点出口市场设立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维修中心、保税仓库等机构和设施,做好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积极研究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着手制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鼓励政策,同时要尽快研究云南省重点出口商品的宏观指导政策。

  充分发挥我省毗邻周边三国和东南亚的区位优势,抓住国家积极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国家争取与周边国家尽早签订经济、贸易、金融、旅游、通航和司法等协定,为边贸和口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结合口岸发展的需要,尽快完成云南省口岸“十五”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口岸的交通、土地开发、市场、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建设,增强口岸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高出口产品科技含量。

  在现有产业和技术优势以及生物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外贸发展基金、技术改造投入和财政与社会建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加大对优势产业和优势资源开发投入力度,并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制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的政策,争取在生物资源产业化、生物工程和生物制药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力争有色、磷化工和机电向深加工、精加工、系列化、成套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提高出口高新技术商品的比重,改善出口商品结构。

  (四)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切实依法行政。

  全面清理有关涉外法规和各部门、各地区出台的政策规定,凡不符合我国加入wto承诺、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和内容,都要进行修改,并根据我省“十五”发展的需要进行完善。提高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凡是涉外的规章和政策等一律公开,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未公开的政策和文件不能作为对外的法律依据。今后在制订新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和提前公示制度,在法规、政策出台前,制定部门要召集有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认真听取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做到所制定的政策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五)积极引导外商投资。

  在制定的对外商投资普遍性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重点产业,如生物资源开发、磷化工、有色金属、旅游、能源、交通等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必要时可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单独出台优惠政策。如对外商投向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的项目,可给予扩大经营范围等政策;对出口比例高、向中方转让先进技术及雇佣人数较多的外商企业,可给予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鼓励外商参与重点产业建设。同时鼓励国有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些前期工作扎实、市场前景较好、各方面条件具备的项目,鼓励采取在国内外分开招标的形式招商引资。

  (六)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建立统一的招商网站。

  在已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内筛选一批前期工作扎实,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争取列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对目前招商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分成三个层次进行建立,一是重点项目30个左右,前期工作必须达到预可研深度;二是次重点项目60个左右,完成投资机会分析;三是一般性项目,数量在200个左右,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从而提高我省对外招商推介项目的质量,实现对项目库规范化、制度化和动态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全省对外招商网站,对全省现有的招商网站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并采取与国内外知名网站连接等措施,扩大网络招商的覆盖面。

  (七)强化贷款项目管理,完善借用还机制。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国外贷款项目法人责任制,同时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落实偿还责任和资金来源。对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在保证偿还外债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转让产权、合资、合作等方式改善资产负债状况,转变经营机制,盘活存量,提高竞争力。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还贷及担保机制,建立我省地方外债预测、预警系统;积极扩大利用国外贷款的范围,突破对利用国外贷款的企业限制,以效益为中心,积极支持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使用国外贷款。

  (八)鼓励、扶持境外投资。

  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内控机制,加强公司董事会和国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监督,强化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外部管理。加强研究,尽快出台“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引导、简化人员出境手续等措施,改善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服务。参照国家设立境外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鼓励境外投资项目,降低投资成本。争取国家尽快与我省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减少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风险。

  (九)加强人才培养。

  在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国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采取联合办学、远程教学、定向培养、委托代培、短期培训、学术讲座等方式,加快人才的培养工作,特别是针对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走出去”战略这一新形势,有重点的培养一批通晓国际经济、wto规则、了解世界其它国家商业规则、法律、贸易和技术标准方面的综合型人才,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营造现有外资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狠抓现行外资法律和已出台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定期召开外资企业座谈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依法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切实办好现有的外资企业,通过其示范作用,吸引与之相关的企业到我省投资,形成“以商招商”的投资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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