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下一主题:农业部关于印发《2006
【颁布日期】1994-11-23
【实施日期】1994-11-2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财农字[1994]第371号
1994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略
附件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