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进行改革。
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改革,要解决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部分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运用新机制,建立符合省情的新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实行推广队伍多元化。要在稳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民群众性的技术推广与服务组织和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充分调动科技机构、大中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参与推广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专业人员、农民、企业家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实行推广行为社会化。国家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社会效益显著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支持的推广机构承担,实行低价或免费政策。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参与推广。
--实行推广形式多样化。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鼓励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协会、企业及农民以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组织的建设步伐。允许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服务、转让、承包的效益分配。
(四)提高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五)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
--改革科技立项与委托制度,实行招投标制。科技项目立项要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步实行课题招标、择优委托。
--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在农业科技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改革经费使用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机构,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实行课题制。
--改革分配办法,按岗定酬,按绩取酬。以岗位定工资、按业绩定津贴。探索并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形式参加二次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
--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在用人上全面推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
四、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新阶段要继续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法规,加强对农业科技的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加大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政府在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科技投入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用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及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要从种子经营额中提取1.2%的经费用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不低于5%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工作。
--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可以企业或个人冠名。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暂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二)切实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拓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的领域,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加大在我省的国家“948”项目的实施力度。农业技术引进要科学规划,重点引进增加农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优良农畜新品种、种质资源及先进技术,学习国际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川工作。
大力加强国内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要按照东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引进东部先进成熟技术和高级农业科技人才、企业家,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生物资源优势,通过技术对接,加快我省农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协调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地方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完善农业科技政策,加大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建立新型农业科技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为农业科技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抓好几个重大课题的攻关开发、几项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几项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办几年实事。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
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促进我省农业实现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