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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1998-08-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2002修正)
2002年9月26日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8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茶叶、糖料、麻类、烟草、桑树、药材、花卉、牧草、绿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