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重点龙头企业提取销售收入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口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按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从事粮食、棉花、蚕茧等加工的龙头企业直接收购原料,减少中间环节,在行业内开展竞争。允许龙头企业在其生产基地范围内推广、销售优良种子、种畜(禽),允许其经营与技术服务配套的农用物资(包括化肥、农膜等),做到产、物、技结合。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省级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绿色通道”,核定发放“绿色通行证”,制定优惠措施,确保运销渠道通畅。
(三)鼓励出口创汇。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龙头企业申报出口产品,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对龙头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争取出口贴息。龙头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产品而进口的生产资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四)用地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重点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要优先予以支持,优先审批,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从优,收费应低于工业用地。重点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向乡(镇)政府备案,不再办审批手续。
(五)支持事业单位转为龙头企业。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3年内保留原有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六)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级保险机构要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向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推出新险种,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七)其他优惠政策。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并给予电价优惠,对种养殖业生产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对龙头企业申办绿色食品的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在收取规费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四、加速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水平
(一)依靠科技创新和科学管理提升龙头企业档次。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和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品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合作,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和专利到企业入股。条件较好的企业要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创造企业技术进步的新机制。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新型企业家队伍。完善龙头企业功能,努力实现资源、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引导龙头企业上水平、创名牌,努力提高开拓市场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加大名优品种及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龙头企业集中力量攻关,积极培育名特优新品种。今明两年,省上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水果、蔬菜、畜禽、水产、中药材、花卉等优质种苗工程。同时,要大力引进、繁育、推广名优农产品品种,争取用3至5年时间,改变我省农业名优品种少、生产大路货多、农产品科技含量低、效益差的局面。
积极支持科研机构、有关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精干力量,解决绿色食品生产、农产品保鲜贮运和精深加工等技术难点,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和市场信息等体系,努力提高我省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鼓励农业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以领办、创办龙头企业等形式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取合法收入。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及农业技术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离岗期间身份不变,3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
五、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认真抓好试点,逐步建设一批覆盖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示范群体。各级都要认真抓好—批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省上重点抓好省级试点市、县和省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省农机局等部门要分别抓好2家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市、县同时抓好当地的试点,推广先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攀枝花市仁和区、西昌市列为省级试点县(市、区),以带动攀西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鼓励发展“五专”经营组织,带动农民联合兴办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实体,开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发展农民自己的流通中介组织和购销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鼓励农村各类经营大户通过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联合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发展加工运销,实行自我服务、自主管理。对农民自主建立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政府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支持,帮助完善规章制度,实行规范运作,解决实际困难。
(二)切实加强领导,配合协作,打好总体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认真规划,狠抓落实。要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便于操作的考核指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形成特色,切忌盲目发展,一哄而上。各级政府主要做好指导、引导、扶持、服务工作,培育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发展。要充分尊重群众和企业意愿,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搞行政捏合,不搞强迫命令。
各级有关部门要围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改进领导方法,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市(州)、省级农口部门和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分别制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落实。
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2年考核一次,对不合格的要坚决淘汰,按条件择优补充。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对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创知名品牌,申报驰名(知名)商标,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同时要加强农村市场建设,搞好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龙头的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宣传报道,及时传播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效应。
有关部门都要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壁垒,消除体制障碍,站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局的战略高度,服从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部门利益的关系,把推动和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积极配合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改进基层党组织设置。要重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把在推进产业化过程中锻炼成熟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特别是要采取“两推一选”的方法,挑选好党支部成员,配齐配强党支部班子,使村党支部真正担当起实践“三个代表”的神圣职责,走在农业产业化的前列,成为带领农民群众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主心骨。